访谈嘉宾:王山。作家、诗人、编辑家。中国诗歌学会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正高二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历任《文艺报》副总编辑、《中国作家》主编。
采访者:《重庆旅游》杂志 江月寒
江月寒:
您生于北京,长于新疆,如今回顾过往,这两个地方给您的诗歌创作之路带来了何种影响?
王山:
我约莫是五岁左右便离开北京,前往新疆生活、学习了。自第一次踏上新疆伊犁的土地,到现在竟然也有五十余年,想来亦觉得有些不可思议。那些年去一趟新疆可不像如今这么简单。由于没有直达乌鲁木齐的火车,我得先去陕西西安转车,到了新疆后再换长途汽车,最终至少要耗费七天,才能抵达伊犁。不过,兴许也正是因为那会儿的车马慢,日头长,北京和新疆这两座相隔千里的城市才足以在我心中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印象中,北京的冬日虽然寒冷,但远不及新疆。还记得那段在新疆读书的日子,冬季总是格外漫长,零下10、20摄氏度的天气似乎占据了大多数时间。每每走在路上,我都觉得眼前是白茫茫一片,铺天盖地的皑皑白雪就这么朝我涌过来。自然,广博的天地给我的写作观、人生观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视角。祖国疆土辽阔,各方无论是自然气候、地理环境,还是风土人情皆差异巨大。面对万事万物,勿轻易衡量评判或随意下定义便是我始终坚持的理念。与此同时,还应怀揣着细心且开放的态度。正因如此,当我后来回到北京参与文学工作时,就不时会对一些“命题作文”感到无力。相比起“交作业”式的创作,我更钟情于能真正触动到内心深处的种种想法。
江月寒:
能否分享一下您印象深刻的诗歌创作经历?
王山:
那我谈谈《分界洲》与《空镜头》这两首诗。
《分界洲》
分界洲岛 其实
随波漂浮在
每一个人的心里
很大
也很小
不愿意看见
有时也很期待
碧空如洗
海
格外淡定平静
与无边的蔚蓝
近在咫尺
依然焦渴
天上星星一颗颗亮
半梦半醒半纯洁
海南陵水分界洲岛是气候的分界,也是海南人文,行政,地理的分界。
听说过分界洲岛的人不算多,它是一个位于海南陵水县的小岛,岛屿对面名为牛岭,被认为是海南南北气候的分界线。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即使“牛头”与“牛尾”只有大约几百米的间隔,也常常会出现“牛头下雨,牛尾晴”的自然现象。彼时,我站在海边,那无边的蔚蓝近在咫尺,却始终望不到头,竟莫名觉得有些焦渴。而后,联想到那座小岛独特的地理环境,更是触景生情。自然在冥冥之中创造了差异,或许,人们也在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就做出了选择,获得了不同。例如,一次志愿的填报、一份工作的签订、一幢房屋的买卖……细细想来,这就是人生的状态之一——含糊不清,于是我提笔写下了这首诗。另外一首诗《空镜头》,则是我去年应友人之邀前往北京天坛赏雪景时的创作。
《空镜头》
落雪时分
灵魂格外平静
纷纷扬扬
覆盖了隐秘的心事
雪在脚下发出细碎的声音
突显万物的寂静
当然也寂寞 洁白
放眼望去
满目的空镜头
我看不到人迹
只找到了
620年前明代侧柏的感觉
一切终将老去
落雪亦如流水
当我突然想起
一位已再也见不到的友人
还有第二位
第三位
雪
依然在缤纷落下
如花瓣之雨
记得那天,我至天坛赏雪景并拍了一些照片,遇上了那个冬天的第一场雪。瞧着雪花降落,本就有些伤感,随后竟还收到了一知心好友早已去世几月的消息,不禁悲从中来。再看那眼前游人如织的风光,竟一丝热闹都无法体味。后来,我将这首诗发至另一作家好友阅读,她竟说读得动情,想起了去世的老伴。我想,这便是诗歌给人的深层次触动吧。
江月寒:
的确,诗歌的力量就在于其背后深刻的思想力度。据了解,您如今担任中国诗歌学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之职,请问您目前的工作重心是什么?
王山:
早些时候,中国作家协会任命我担任中国诗歌学会党支部书记,同时主持参与了换届相关工作。换届后,第四届理事会选举我为中国诗歌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目前,我在主持中国诗歌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学会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大局,服务基层。
在我看来,诗歌不能躲在象牙塔,不能沉迷于小圈子的热闹,不能孤芳自赏产生没必要的隔阂。“破圈”,就是学会组织相关活动时一直坚持的原则。因此,前不久我们便以县级为单位,在当地组织诗人、诗评家进行诗歌诵读活动。诵读和朗诵完全不一样,诵读表演性较弱,入门门槛也相对低一些。相比于小说,诗歌的创作更少受到年龄、职业等等因素的束缚,因此也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接纳。
中国自古就有诗教传承的现象,学生、农民、工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品读优秀的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最终在潜移默化中为诗歌事业呈现出别样的风格以及更丰富的样貌。同时,学会也联合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等单位,启动“新时代大学生诗歌行动五年计划”,并与快递物流行业进行诗歌宣传联动,在快递盒上印上诗歌。诸如此类的活动,都是为了让诗歌发展取得一种更大范围内的共鸣与共识。
江月寒:
在您看来,地处西部的重庆相比起国内其他地区,在诗歌文化发展方面有怎样的特色?
王山:
早年在《文艺报》工作时,我时常在全国各地跑,那会一周就要来一次重庆。我非常喜爱重庆,不仅仅是因为这里独特的山城风光,还因为重庆人。同重庆的女士一起吃饭时,特别能够体会到何为“风风火火”:我只能喝喝啤酒,她们却大多能喝白酒。都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从某一方面来说,这也许是重庆诗人的一种普遍性格——耿直、敢爱敢恨。不过,我向来对贸然的地域性定义有所保留,毕竟文学创作讲究的就是千人千面,个体的创造性往往是大于共性的。每位诗人、作家都各有特色,从而造就了百花齐放的理想世界,也才有了我们这些幸福的读者。
以我个人为例,我挺喜欢华万里、梁平、李海洲、李元胜、王顺彬、蔡书清和金铃子这几位川渝诗人的作品。他们的创作风格不一,但我就是喜欢。我喜欢他们的祖辈,喜欢他们的为人;喜欢他们的长相和声音,喜欢他们的机智与幽默,喜欢他们的诚恳与狡黠,喜欢他们的视角和表达;喜欢他们既君子又“流氓”的做派,喜欢他们的勇气和骨气,喜欢他们和我一样或完全不一样……我觉得,这说不清道不明的喜欢就是真的喜欢。欣赏诗歌,有时候就是这么“简单粗暴化”。
江月寒:
您提到喝酒,世间似乎也少有不爱酒的诗人。您此次受邀参与“2023梅见诗歌之夜”,能否请您谈谈对于诗与酒的理解?
王山:
诗与酒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趣的是,它们都不是人类的生存必需品,但却是灵魂与内心的最佳补给。“2023梅见诗歌之夜”能够将这二者相结合,其中展现的文化情怀实属珍贵。诗歌创作中的思考、情感、形象是可以交融的,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说经济、社会价值,自然也可以和文学相通。因此,虽然我并非嗜酒之人,但对于江小白及梅见青梅酒这个品牌,包括由梅见支持拍摄的“重庆派诗人团”百部短视频,我都抱着极其敬佩、欣赏的态度。
江月寒:
您认为“重庆派诗人团”的拍摄,对于重庆的诗歌发展有怎样的意义?
王山:
据我了解,“重庆派诗人团”的拍摄正如中国诗歌学会与各单位联合开展的诗歌活动一般,联合了多方力量,最终达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这场历时四个月的盛会,宛如一卷精彩纷呈的“重庆诗人群英谱”,引起了诗歌界的强烈反响,获得了广泛传播。重庆诗人们全面且真实的影像,通过重庆好故事影业有限公司的精彩拍摄得以留存,颇具文献价值。
在观赏这些视频的过程中,我还留意到其中有部分诗人选择了用方言进行诵读。我十分赞同这种多元的诗歌表现形式。普通话当然是一个交流的好工具,但从文学角度来说,方言更有利于诗歌的多元发展。视频里,诗人们的读音、用词、状态各有不同,整个画面及氛围均被营造得生动有趣,展露出了山城独特的地理风貌以及重庆诗人的创作热情,意义非凡。
在如今这个快节奏时代,还有这样一群忠于文学,热爱文学之人,实属难得。我认为,文学可以服务于大众,但不能投降于乌合之众。文学界、诗歌界需要拥有如此深度及广度的创作者们,中华民族的文化、文学水平方能得到持续提高。
江月寒:
在此预祝您此次的重庆之行愉快圆满。采访最后,能否请您分享一首您创作的与重庆有关的诗歌?
王山:
谢谢!遗憾的是,近来我并没有以重庆为主题的创作。不过,我在此向读者们保证,此次前往重庆,我一定会“交出作业”,而且是心甘情愿的。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我是一个容易触景生情的人,期待遇见重庆江津,遇见梅见。
此访谈原载于《重庆旅游》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